【記者謝佳雯/報導】
高速公路速限規定將會更繁複!內政部警政署研議,自4月1日起,原本大致採用「路段別」劃分速限的高速公路,將進一步以「車道別」細分各車道的合法速限;在路段速限90公里(含)以上、且行車時速可逾80公里的正常車流情況下,無論是超速或慢速,統統都要挨罰!
由於速差過大容易令駕駛人想超車,進而導致車禍,內政部警政署早已決定擴大掃除高速公路上的烏龜車,並於日前決定各車道的超、慢速取締標準和慢速車取締條件,將自本月底起擴大宣導,4月1日開始大執法。
據警政署最新出爐的取締原則,高速公路取締慢速車的路段僅在限速90、 100及110公里的路段,限速低於90公里即不取締;車道數少於三車道、系統交流道前後或能見度低也不抓;而且,若半分鐘內,該路段的平均車速不到時速 80公里以上,顯見正在塞車中,亦不會取締慢速車。
取締標準部分,將分為「最內側車道」、「中間車道」及「最外側車道」三類,各有不同行車速限規範;同時,慢速車的「慢速」取締寬容值也與「超速」不同,超速是優先取締超過10公里以上的違規,「慢速」車若低於速限超過5公里,也列為優先取締對象。
舉例來說,在速限100公里的路段中,行駛最內側車道的車輛,得以時速100公里的車速繼續行駛,但車速超過110就視同超速,低於95公里為慢速,駕駛人必須將車速控制在95~110公里。
再者,車速低於80公里的車輛應行駛最外側車道,只有「超車」時行駛左邊車道,一旦執法警察發現最外側車道的前後100公尺內無車,顯見其當時未在超車,將會予以取締。
由於規定看似繁複,警政署建議掌握三原則,習慣以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可開最內側車道;不敢開那麼快的駕駛人,可退到中間車道上;喜歡車速低於80公里慢慢開者,或是被禁行中、內車道的大型車,則通通要退到最外側車道。
罰則方面,現行道交條例規定,烏龜車一律罰款3000~6000元,但新版 道交條例已有變動,因此,在4~7月間,無論慢速或超速被取締,還是罰款3000~6000元;7月過後改以新法處罰,最內側車道的烏龜車若有占用行為, 要罰6000~12000元,其他車道則罰3000~6000元,
【2006/01/24 民生報】 @ http://udn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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